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结算有关事项须知
一、采购人:
1、采购资金的汇交:各采购人应在提出采购申请后将采购资金汇至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银行开列的帐户上(收款单位全称: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帐号:
5300 1935 0360 5044 6028,开户银行名称:
建行省分行新兴支行)。汇款时,如采用支票进帐的,须将进帐单原件送采购中心财务,作为其收款帐务处理的依据。
2、采购资金的退款:各采购人在采购事项完成后如有剩余采购款需退回的,应由采购人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退款的书面申请,方予办理退款。
二、供应商:
1、保证金的交纳: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的供应商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交纳采取汇款的方式,由供应商直接将款项汇至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银行开列的帐户上(收款单位全称: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帐号:
5300 1935 0360 5044 6028,开户银行名称:
建行省分行新兴支行)。汇款时,如采用支票进帐的,须将进帐单原件送采购中心财务,作为其收款帐务处理的依据。交款时,要求交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供应商资格登记时的名称一致,如果因交款单位的名称与供应商资格登记时的名称不一致,由此造成款项不能及时退还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2、保证金的退款
(1)投标保证金的退款: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自动退款,或在周1-5上午致电办理,采购一科:3637200、采购二科:3610942。
(2)履约保证金的退款:按采购合同的规定,由供应商持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到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款。(点击下载《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
3、标书文件费和中标服务费的交纳
(1)标书文件费的交纳:各供应商持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开具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到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代收银行交款,并凭银行收款后开具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回执)》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标书。
(2)中标服务费的交纳:各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到云南省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开具《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后,持《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到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银行交款,并凭银行收款后开具的《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回执)》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领取合同,最后将《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回执)》交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办理合同签章。
4、采购资金的结算:各供应商凭合同原件、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按合同金额开取的发票的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资金结算。